正义之声网讯【朱光华】走在安全的马路上,却不想被钢筋绊倒,遇到这样的事,着实烦心……
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2022年9月,王某因店里补货要去马路对面供货点取衣装,在店门口前方路边在某施工公司施工过程中放置的石条上行走时,被石条外侧拉水平尺用的钢筋绊倒,致使王某受伤。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髌骨骨折、髌韧带损伤膝内侧半月板损伤、膝关节积液腰背部挫伤、肘挫伤膝挫伤,住院91天,花费医疗费20,134.56元。事故发生后,施工公司垫付医疗费8000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某一纸诉状将施工公司告上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施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其所施工场地的所有危险予以排除以保障过往行人的安全,从监控录像中可确定在王某受伤区域并未设置醒目的警戒带和铁架围拦,亦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故对于王某所受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施工场地的不安全性,在行走过程中即应当谨慎行走,其行走路线并非所有行人都必须行走的路线,导致受伤系其对自己健康安全的漠视,对其本人所受的伤害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施工公司对原告王某所受伤害承担30%的责任。
本案审结后,王某吸取了教训并由衷地表示:“没想到路边还会有这么大的安全隐患,我以后一定会多加注意,否则吃亏的是自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