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作为全国首批开展外国法律顾问试点的地区之一,广东早在2017年便依据中央部署启动相关试点工作。此次修订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释放多重改革红利,推出了更具吸引力和便利化的创新举措,为广东对接全球法律服务资源、打造涉外法治高地注入全新动能。
修订主要呈现以下亮点:一方面,在外国法律顾问的聘用比例上,不再区分律师事务所规模设置不同比例限制,统一调整为外国法律顾问人数不超过本所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20%,增强了律师事务所自主配置外籍律师的灵活性与主动性。另一方面,在外籍律师的执业年限上,落实《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参照京沪政策,在广州、深圳市实施放宽外籍律师在境外执业年限的要求,从“不少于3年”放宽至“不少于2年”,降低了引进门槛。此外,本次修订还结合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实际,调整对境外申请材料认证手续要求,落实“减证便民”措施,简化申请材料,同时明确了外籍律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规范了外国法律顾问管理等。
《实施办法》的修订实施,为外籍律师来粤执业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是广东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开放、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下来,广东省司法厅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和2026年优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的有关部署,以更开放的姿态、更务实的举措,会同地市持续完善试点配套服务,优化外国法律顾问引进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涉外法治实践中的“桥梁”与“智库”作用,助力广东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
来源丨广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