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处于诉讼一审阶段
●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韶山天德福地陵园”、“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或“韶山公司”)为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共同被告之一
● 本诉讼未明确具体诉讼请求金额
● 本诉讼可能判决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对非法吸收存款案承担共同责任,因诉讼涉及的多方面因素尚未确定,虽2022年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已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计提预计负债1,917.63万元,公司对韶山天德福地陵园的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减值准备7,974.32万元,但仍有可能不能覆盖最终退赔金额,导致韶山天德福地陵园产生较大亏损及其他损失,并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韶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韶山检刑诉[2023]53号)(以下简称:“起诉书”),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被告之一,起诉书中其他被告分别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职务侵占罪,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诉方: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一: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572235841U
被告二: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聪育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园生命文化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44801717P
被告三:曾聪育 (原韶山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曾伏秋 (原韶山公司负责人)
被告五:曾攀峰 (韶山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唐伏安 (原韶山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七:杨良南
诉讼机构:韶山市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
起诉时间:2023年6月21日
被告一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二、诉讼的案件基本情况、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公司前期公告
2020年9月24日,公司收到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由于公司发现韶山公司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在与公司签订《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隐瞒部分负债等方式,骗取公司签订《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针对原股东的合同诈骗行为,公司向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报案,并收到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详见公告(编号:2020-039)
2020年9月27日,韶山市公安局接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攀峰报案,称韶山天德福地陵园经营负责人曾聪育从2020年6月份起伪造公司印章,非法签订合同。韶山市公安局遂开始调查“9.27伪造公司印章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审判。
2021年11月2日,韶山市公安局向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韶公(刑)调证字【2020】1741号,将2014年至2020年的所有“陵园公司财务票据、客户销售合同等”悉数调取。韶山市公安局委托湖南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所调取的天德福地资料进行审计,详见公告(编号:2021-038)。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韶山市公安局对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出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韶公(刑)立字【2021】02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责任公司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2年1月18日,韶山市公安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侦查终结,移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韶山市公安局补充证据。2022年4月15日,韶山公安局补证后又将卷宗移送至韶山检察院。此后,韶山市政府部门、天德福地陵园原实控人曾氏、上市公司及墓位投资人多次就非法吸收存款案赔付方案进行洽商,争取以“合规不起诉”方式在天德福地陵园资产范围内解决非法吸收存款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但未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解决方案。2023年4月15日,韶山市公安局将补充调查卷宗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21日,韶山市检察院将卷宗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法院,并提起公诉。近期公司董事会收到起诉书,起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3.诉讼请求及理由
公诉方认为: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被告人曾聪育、曾伏秋、曾攀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唐伏安、杨良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聪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聪育、曾伏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曾聪育、曾伏秋、曾攀峰、唐伏安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良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曾攀峰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聪育、曾伏秋、唐伏安、杨良南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为1.37亿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韶山天德福地陵园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之一,公诉方起诉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担共同责任,可能判处其进行共同赔偿及其他处罚,起诉书未明确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应承担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讼请求金额。
就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而言,存在以下不确定性因素:
1.以“合规不起诉”方式解决的可能性
正式开庭前或诉讼过程中,依然不能排除各方达成解决方案一致意见而进入以“合规不起诉”的方式解决非法吸收存款案件的可能性。
2.尚未确定非法吸收存款罪总金额
公诉方提出从韶山公司成立至2020年8月案发涉案所有合同总金额19,432.22万元。
实际上,韶山天德陵园公司和天润园生命文化公司已给墓位投资人返利金额合计3,946.88万元,给付原高管及员工各项工资提成佣金等合计已支出3,153.02万元,曾聪育私刻印章签订非法合同共获取2,384.86万元,还存在曾聪育及曾伏秋涉嫌巨额职务侵占,同时还有墓位投资人已使用墓位的情形,但起诉书尚未明确上述情形可以从非法吸收存款罪涉案总金额中扣除。
3.尚未确定非法吸收存款罪各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具体责任金额、可用于赔偿墓位投资人的资产、曾聪育及曾伏秋被判处职务侵占罪而退回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的金额
四、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未明确诉讼请求金额,同时因非法吸收存款罪涉案总金额、各方责任金额、其他被告方因职务侵占退回韶山公司的金额、其他被告方可用于承担赔偿责任的资产等多方面因素尚未确定,虽2022年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已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计提预计负债1,917.63万元,公司对韶山天德福地陵园的长期股权投资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7,974.32万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配合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应诉及与各方沟通,持续关注诉讼及其他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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