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5日13时50分许
吉林长春市某二层民房突发火灾
并导致周边区域房屋起火
接警后
消防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扑救
明火被快速扑灭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民房物资损毁严重
造成财产损失
经火灾调查核实
违法行为人孔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知晓电热水壶故障
已无自动跳闸断电功能的情况下
仍侥幸坚持使用
且中途接待顾客挑选二手家电
致使电热水壶长时间无人看管
高温引燃周边纸箱等可燃物
进而蔓延成灾
长春市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对过失引发火灾的孔某
依法作出
行政拘留13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消防提醒
安全不容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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