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雷某入职某公司时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初始工作地点为“广东省”,并说明因公司实行集团化管理,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将其派驻或调至不同分支机构工作。
2023年,公司以经济效益较差为由,向雷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要求雷某到山东淄博市上班。尽管岗位名称和薪资待遇未变,但雷某认为跨省调动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明确书面表达不同意调岗,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公司于是以他未按要求报到、视为自愿离职为由,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与经营自主权,但调岗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 崔仙玲
用人单位将其调往山东省,超过合同范围,且两地相隔将近2000公里,客观上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不具有合理性。在此情况下,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劳动者有权拒绝、
法院认为,在雷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判决公司向雷某支付赔偿金等共计50.7万元。
法官提醒,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调岗条款时,应尽可能明确调岗的具体情形,合理的地区范围及薪酬待遇等核心要素,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以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
此外,劳动者遭遇职场调岗时,要冷静识别调岗是否合法,面对不合法调岗应正确表达异议,并留存书面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转自丨 广东台今日一线
来源:第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