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新华日报)
(图片由AI生成)
□ 本报记者 顾敏 陈珺璐
美术老师指导学生创作,著作权属于实际完成创作的学生;当人类用提示词“指导”AI完成创作,这份成果的“作者”又该是谁?
如今,生成式AI成为越来越多创作者的日常生产工具,AI文生图、AI文案、AI视频等内容遍地开花,可与之相伴的著作权归属、侵权认定等问题始终存在争议。放眼全国,法院认定AI生成内容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判例寥寥无几,江苏仅有一例。这场围绕“作者”身份的持续追问,既考验着法律对技术变革的及时回应,更关乎人的创造力在数字时代的价值定位。
有人胜诉维权,有人败诉离场
一朵云凝成风景石、琉璃般的竹子编成花瓶、粉色的丝绸缠成一把琵琶、将落未落的雨结成一盏宫灯……这座“虚无”园林,出自国内首批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作者林晨之手。在网络平台,他更为人所熟知的名字为“土豆人”。
深耕人机协同创作多年,他既靠AI实现了创意落地,也经历过作品被侵权的维权波折。
林晨曾以“爱心+陪伴”为灵感,借助AI绘画工具Midjourney创作作品《伴心》——红色水滴造型与水面倒影合成完整爱心,寓意爱因陪伴而完整。从模糊构思到最终成品,他没有简单输入关键词,而是反复训练AI、不断修改提示词,还将AI生成的半成品提取出来手动加工、打磨细节,最终敲定了水滴锐角、光影折射等核心设计。
作品发布后迅速走红,可不到一年,他就在社交平台刷到了几乎一模一样的“复刻版”。凭借完整的创作记录与独创性投入证据,林晨最终成功维权,这起案件,也是全省法院去年以来审理的近10起涉AIGC著作权纠纷案中,唯一一例认定创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案例。
同样使用Midjourney软件创作,丰某某却遭遇了截然相反的结果。
2023年8月,丰某某通过AI文生图软件创作“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作品,发布在社交平台寻求合作。被告朱某某在合作被拒后,推出同款“蝴蝶椅”产品并宣传销售。丰某某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20万元。
可庭审中,丰某某无法提供AI创作原始记录,说不清关键“垫图”来源与效果,也无法证明对作品进行个性化修改。最终法院认定,丰某某未能证明其投入独创性智力劳动,涉案图片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驳回其全部诉求。
一胜一败两起案例,直指涉AIGC著作权认定的核心:并非所有AI生成内容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能否获得法律认可,关键在于人类是否为作品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劳动。
参与程度越高,保护就越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能成为著作权主体。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自然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因此,当前司法实践的核心争议,从来不是“人和AI谁能当作者”,而是人类对AI生成内容的智力投入,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
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袁滔解释,著作权法有一项重要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通俗来说就是:法律只保护具体的、个性化的创意表达,不保护空泛的想法。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AI创作领域。
袁滔以最常见的提示词场景举例:如果只输入“可爱系”“汉风”“国风山水”这类简单指令,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哪怕AI生成了图片,用户也无法就此主张著作权;但如果用户细化具体指令、反复调试参数,再配合手工润色修改,对作品的核心元素、叙事逻辑等具体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与实质性智力贡献,同时留存了完整的创作全流程记录,这份成果才可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被侵权的经历,也让林晨格外关注AI作品的司法保护进展。他梳理国内外相关案例,罗列出著作权认定的几类主要情形:纯AI自主生成、简单提示词+直接使用输出、无创作过程记录这三类情况,无法获得保护;“多轮迭代创作+实质性后期修改+完整过程记录”“人类创作为主+AI辅助增强”的作品,能获得保护。“核心就是,人类参与程度越高,获得版权保护就越容易认定。”林晨总结道。
这些分类看似清晰,落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现实挑战。目前,涉著作权纠纷案件大多由基层法院审理。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军结合学术研究和以往司法实践,摸索出两项具体判断标准:
一是比例原则,如果AI生成部分在作品中占主导地位,人类只做了10%—20%的简单微调,就很难被认定为原创作品。
二是核心要素原则,聚焦作品的核心创意与主要表达。比如《蒙娜丽莎的微笑》中,人物形象与神态是作品核心,背景只是辅助元素。如果AI生成了作品的核心表达,人类只做了无关紧要的背景调整,就无法认定人类享有著作权。
在法庭审理中,法院会要求当事人说明作品的创意来源,提供提示词迭代记录、修改手稿等材料,以此还原完整的创作过程。李军坦言,提示词本身能否单独构成作品存在争议,最终仍需结合当事人对AI生成内容的后续修改、智力劳动投入程度综合判断;而“独创性”的认定,本身没有绝对统一的量化标准。“这时,法官的专业阅历与内心确信就显得尤为重要。”李军说。
独创性的高低,不仅决定了“作者”是谁,也直接决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含金量”。袁滔指出,即便人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作出独创性贡献,AIGC被认定构成作品,司法裁判也会结合独创性高低、智力贡献大小、实际经济价值综合裁量赔偿额度。
AI是创作工具,还是侵权帮凶?
生成式AI把创作的门槛降到了前所未有的低点,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洗稿”提供了便利。即便是胜诉维权的林晨,也不赞同对AI生成作品一味扩大保护范围:“少部分人不以原创为目的,把AI当成‘洗稿工具’做简单的微调式创作,本质上就是抄袭。”
浏览各大社交平台不难发现,这种“微调式创作”比比皆是,不仅能轻松打造平台爆款,部分还能实现盈利。例如,近日AI短片《雪山救狐狸》一夜走红,不少AI剪辑账号便迅速跟风复刻。记者咨询发现,相关商家不仅承诺样片“秒出”,甚至连样品都不收取定金,复刻成本几乎为零。
“在AI时代,作品公开几乎就意味着价值归零。”林晨发现,AI创作“从0到1”十分困难,但作品一旦公开,“从1到0”的“洗稿”复刻却极为简单,操作者只需在AI工具中输入一张原创图片要求临摹,短短几分钟内就能生成一幅高度相似的“新作品”。这类侵权方式极为隐蔽,还带有二次创作的痕迹,原创者维权难度极大。有受访者直言,即便最终官司胜诉,获赔金额还不足正常商业合作金额的十分之一,侵权成本远低于合作成本,这也进一步助长了行业乱象。
随着AI技术快速发展,“快捷、便宜、粗糙”似乎成了AI生成内容的固有标签。但在林晨看来,真正的创作,绝非靠几句提示词就能完成,而是一个包含创意构思、反复引导AI、多轮后期修改、注入大量人类智力与情感表达的复杂过程。
他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解释:“只靠输入指令就生成内容,就像买了快餐倒在自家盘子里,然后声称是自己做的菜。而真正的AI创作,是把脑子里的想法当食材,用不同的AI工具当厨具,去完成一个完整的、专属的、有个人表达的菜品。”
正是因为AI创作的版权边界模糊,不少品牌方、企业不敢大规模使用AI生成内容,这也让潜心做原创的创作者陷入“没有市场、没有空间”的困境;相反,市场被大量投机者生产的“数字泔水”占据,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当下行业弥漫着严重的‘爆款心态’,借助AI追求快速产出、快速传播,却缺少内容沉淀与价值创造,这是行业发展的危险信号。”林晨直言。
创作的核心,永远是人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当下,“保护创作者权益”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该如何平衡,仍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持续探索的课题。
“以前看到优质作品,我们会优先考虑严格保护;现在则会先打一个问号:是不是AI生成的?”李军坦言,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天然比传统作品更复杂。其中,如何准确识别作品是否为AI生成,是法院审理相关案件面临的首要挑战。
目前,江苏法院在审理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时候,会通过“AI智审”软件识别图片是否为AI创作。李军建议,探索“以技术管技术”的治理方式,比如利用数字水印、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来追踪溯源、固定证据,大幅降低后续版权甄别的难度。
同时,他也提醒广大AI创作者,务必及时留存提示词修改记录、AI生成日志、半成品文件、后期工程文件等全流程证据。“这和传统创作的逻辑一致,写小说要留手稿,画插画要留修改过程,这些都是体现独创性的关键。进入AI时代,创作者更要强化证据留存意识。”
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省法院民三庭加快了调研步伐,深入产业一线,围绕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保护边界等核心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在相关法律制度仍在持续完善的过程中,司法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裁判,不断厘清保护边界,既让潜心投入的创意与智力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保护,也要避免投机者、侵权者钻空子。”袁滔说。
“无论未来行业结构如何变化,真正的价值永远属于那些在深夜为灵感挣扎、为细节较劲、为作品注入人文温度的创作者。”在林晨看来,让AI回归“创作工具”的本质定位,让真正的原创创意得到应有的保护与价值沉淀,才是内容行业健康发展的正道。
如今,我国AIGC技术与应用都走在世界前列,多起司法判例也已形成可参考的实践指导。他也呼吁,我国理应借此契机,积极参与国际AIGC版权规则的制定,让中国创作者的原创价值,在全球数字时代得到应有的认可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