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及裁量基准》,旨在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规定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区分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四类违法行为情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确定是否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规定明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适用情形。提出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和情形,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并立卷归档。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在审核与监督方面,规定明确, 除依法当场行政处罚外,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结果实行法制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终结,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笔录、法制审核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集体讨论: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的案件;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以及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诉讼裁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其他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规定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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