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回来的松狮犬才四天就出现不适症状,随后被确诊感染犬瘟热,半个月后便死亡。这条松狮犬的医药费、安葬费应该由谁来买单?日前,重庆九龙坡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2021年1月17日,周林(化名)在郭冰(化名)处以23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松狮犬。买回家后第四天,周林发现松狮犬出现眼睛发红有血丝等不适症状,并告知了郭冰。
第七天,这只松狮犬被确诊感染了犬瘟热。周林将它送至宠物医院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共计5331元。第十七天,松狮犬病亡,周林将其火化,支付费用600元。
才买的宠物病亡,周林找到了郭冰商量赔偿损失。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周林将郭冰告上了九龙坡法院,请求判令郭冰退还宠物购物款,并向其赔偿宠物医疗费和宠物安葬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向原告提供健康的宠物。宠物属于活体类商品,由于幼犬感染病毒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可控性,且感染后出现病症又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原告不可能在接收宠物时即确认宠物是否健康。
本案中,原被告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则应当根据宠物作为活体类商品的特点,及感染犬瘟热病毒的潜伏期,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限,结合本案所涉松狮犬确认感染时间仅为7天的事实,故认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瑕疵,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在该犬染病后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以及在该犬死亡后作灭杀消毒处理系正当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开支,相应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为此,该院判决由郭冰赔偿周林各项损失合计8291元。案件宣判后,郭冰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已经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宠物作为活体动物,不像普通的商品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买受人在选购宠物时,往往无法直观了解宠物真实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系病宠,也很难证明是宠物出售时就已带病。
本案中,虽然出卖人与买受人对宠物的质量标准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出卖人的基本合同义务,保证宠物健康是宠物买卖合同中的最低标准和应有之义。
买受人购买宠物后知晓患病等情况,且在合理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的,应由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向买受人赔偿相应损失。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