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高发领域。村委会在征地中到底有多大权利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将为您深度讲解该问题。紧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用于建设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公路桥梁等项目,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变化和困境。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作为农民的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拆迁的公平合理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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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却发现有些村委会不仅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反而成为了征拆方的帮凶,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干预征地拆迁的程序和结果,侵占或截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甚至强行推动或参与强拆行为,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和尊严。这样就会导致很多村民放大了村委会的职权,误认为村委会是具有很大权利的政府部门,对村委会下达的各类通知也是“言听计从”,不敢或不愿与之抗争。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村委会不是政府部门,也不享有国家公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负责办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维护村里治安,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等。村委会协助基层政府工作,基层政府需要给予村委会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但不得干涉村民自治事务 。这就意味着,村委会只能代表和反映本村村民的意愿和诉求,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并不能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
其次,我们要清楚一点,村委会无权批准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只有国家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制度。征收土地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这就意味着,村委会不能擅自决定征收本村土地,也不能擅自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更不能擅自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这些都是由国家和政府依法批准和执行的。
再次,我们要知道一点,村委会不能代替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征地农民有权得知征地补偿的情况,也有权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内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布拟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并向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安置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安置人员对拟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审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安置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并作出答复。这就意味着,村委会不能替代被征收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与征拆方签订协议,也不能隐瞒或歪曲征拆方案和补偿标准,更不能强迫或诱导村民签字或放弃听证权利,这些都是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要注意一点,村委会无权截留村民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享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文件及时送达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并将批准文件及时送达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并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安置人员。这就意味着,村委会不能私自截留或挪用征地补偿款,也不能擅自改变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和比例,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总之,在农村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应当代表和维护村民的利益,而不是侵害或牺牲村民的利益。如果遇到任何违法或不公正的情况,建议您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史主任提醒
律所创始人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