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道路交通通行秩序,深化畅行提速工作推进,最大限度降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车辆正常通行造成的影响,西安公安交警即日起在早晚高峰期间将持续强化对“3类8种”影响交通通行效率违法行为的管理:
一、重点管理时段
工作日早晚高峰及周末晚高峰
二、重点管理路段
主城区东、西、南、北各主干道,环城路、二环路、三环路、绕城高速沿线及各交警大队辖区其他易堵路段。
三、重点管理违法行为
(一)占用道路资源类: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
针对严管路段违法停车及多排停放、斜向停放、机动车道停放、路口停放、占用人行道或消防通道停放等严重违停行为,西安公安交警将加大处罚、拖移和警示曝光、抄告力度。
(二)降低通行效率类: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开车打电话,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第二款规定:“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上行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三)机动车禁限行类:机动车违反尾号限行规定,货运汽车走禁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走禁行(走高架桥、下穿隧道)。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走高架桥、下穿隧道,不但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针对该类交通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西安公安交警也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及曝光力度。
交警提醒:
城市道路交通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良好的公共出行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创造和维护。在此,西安公安交警也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请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安全文明出行,切勿贪图一时方便,让乱停乱放、占用公交车道、违反禁限行规定行驶等违法行为干扰通行秩序。我们愿与您一起携手,共治共享更加通畅、更加安全、更加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西安交警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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