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平均给予原告补偿;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向侵权人追偿。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12月,开发商将某小区11楼房屋交付给王某、马某,2020年4月该房屋装修完毕,2020年8月入住。后二人因长期在外打工,故不经常在该房屋居住。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2021年1月7日,王某、马某被1004业主通知其住宅漏水。经1004业主联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室内污水深4厘米左右,污水自卫生间地漏溢出,室内木地板、家具等均被浸泡。王某、马某立即返回该住宅并联系人员进行疏通,支付疏通费300元。2021年1月17日,该住宅卫生间地漏处再次返水。王某、马某再次请人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管道疏通人员根据经验判断,污水返流是由卫生间主下水管道在10—11层之间堵塞造成的。堵塞物可能为水泥、砖头,或者木块、生活垃圾等。王某、马某支付管道疏通人员出庭作证费用300元。
经王某、马某申请、法院的委托评估:王某、马某的财产损失、拆除费、修理费共计22970元。王某、马某支付评估费5000元。
刘某坡、岳某鸣、李甲、周某、李某青、陈甲、李某忙、胡某兰、段某传、叶某佳、金某希、董某篇、胡某男、李乙、方某、吴某、陈某、平某梅均为王某、马某所在楼栋楼上业主。因刘某冬、黄某琼、张某、蔡某未对其房屋进行装修亦未入住,法院准许王某、马某撤回对该四人的起诉。周某于2020年10月对其房屋进行水电装修。陈甲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的用水量为0,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用电量为13.57元。叶某佳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的用水量为17.92元。方某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成至今未入住。陈某在2020年年底装修完毕并已入住。其余被告均实际入住。
本案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某、马某损失14135元;二、刘某坡、岳某鸣、李甲、周某、李某青、陈甲、李某忙、胡某兰、段某传、叶某佳、金某希、陈某、董某篇、胡某男、李乙、方某、吴某、平某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各自赔偿王某、马某损失471.17元;三、驳回王某、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高层住宅卫生间返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具有保持案涉管道排水畅通的义务。在多户进行装修、多户已入住的情况下,更应加强对排污主管道及外部连接管道的日常维护,防止共用管道堵塞。王某、马某进行了第一次管道疏通后十天左右,在同样位置再次堵塞,造成第二次返水。某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案涉管道做到了排查、及时疏通、消除隐患,不能证明尽到了足够的日常维护义务。法院酌定其对王某、马某的财产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由于堵塞无法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且主下水管道堵塞应系堵塞物长期积累所致,故该栋楼10层以上有排放水泥砂浆等建筑垃圾、生活杂物的住户均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刘某坡等业主不能证明自己从未丢弃杂物至案涉管道,法院酌情推定均需承担责任,因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法院酌定11楼以上各业主须平均承担责任。
王某、马某作为业主,长期不在此居住,疏于管理自己的财产,未及时发现返水,对损失的扩大需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负损失20%的责任。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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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