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近期,
电影《最后的真相》
正在热映。
律师丁义峰(黄晓明 饰)因揭发自家律所黑幕被全行业封杀。偶然的机会下,丁义峰重出江湖,将一个必输的官司扭转成无罪,名利也随之而来。而案子的真相并非表面那么简单,丁义峰再次站在正义和名利之间,他将如何抉择……
落魄律师
面对看似证据确凿的“铁案”,
不断挖掘线索、追寻真相。
本期【追剧普法】
看《最后的真相》
背后的法律点!
01
六年前,丁义峰所在的律所与开发商勾结,欺骗当事人,消极辩护。丁义峰为坚守正义,举报了自家律所,也因此被告进了监狱。律所要丁义峰用十万元“私了”,否则就让他坐牢,还会丢掉律师证。
律师发现律所的黑幕,可以举报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完善处罚种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如果律师发现律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等部门举报,但举报应有根据,不得捏造事实。若被举报对象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甚至敲诈勒索的情况,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02
丁义峰的当事人金喜妹(闫妮 饰)是提供特殊服务的按摩女,因涉嫌杀害其客户马双喜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金喜妹承认自己是蓄意谋杀,认罪认罚,但丁义峰决心挖掘真相。案发时,金喜妹衣袖被扯下,现场也有打斗的痕迹,于是丁义峰让金喜妹翻供说是当时马双喜强奸她,而她是为了反抗才导致了马双喜的死亡,并非故意杀人。
在法庭上可以随意翻供吗?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改变甚至推翻其在庭前所作的供述。对于翻供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因此,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改变供述,但法庭会结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03
丁义峰利用强奸中的“无限防卫权”为金喜妹作无罪辩护,但检方提出,马双喜是被烟灰缸多次击打致死,如果金喜妹正在进行防卫行为,应当在对方没有行为能力时停下,而不是击打致死。
强奸中的正当防卫如何判定?
无论何种罪名,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以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基础。
而针对剧情所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剧情中丁义峰所称的“无限防卫权”,或称为“特殊防卫”。对此,“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剧情中,若有明确证据证明,在马双喜已经失去行为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金喜妹仍继续对其进行击打,则金喜妹系防卫过当。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强奸案件具有证据相对薄弱的特点,在涉强奸的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在证据采信上要采取口供补强原则,在认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图、侵害能力、侵害强度和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时,应体现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04
金喜妹的儿子毛卫卫幼年时被烧伤,需要六十万元治病。丁义峰便设计利用毛卫卫来威胁金喜妹翻供,金喜妹为了保护儿子在法庭上说了谎。而真相是,马双喜因癌症晚期命不久矣,便和金喜妹一同计划了自己的死亡,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用来给毛卫卫治病。但最终丁义峰在法庭上隐瞒了毛卫卫故意伤害马双喜的事实,承认了自己逼供金喜妹的事情,并为毛卫卫做了无罪证人。
辩护人诱导当事人作伪证,该担何责?
如果辩护人通过威胁、引诱的方式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威胁当事人翻供,是否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其中关键在于该翻供是否“违背事实”,如果经法庭审查认定,当事人翻供后的供述符合事实,那么即便该翻供是在律师的威胁下进行的,律师也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