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某公司驾驶员,此前,其在完成运输工作任务之后,在帮助同单位卸货工人卸货时从货车上摔下受伤。事发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予以认可。但公司却表示不认可,主张陈某帮同事卸货,并非其工作职责范围。遂起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指出,本案中,陈某岗位虽为驾驶员,但其受伤时之前一直所从事的帮助卸货工作是为了公司利益且为公司知情,其协助工作行为并未超出其职责范围,其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而不宜机械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经法院多次与用工单位及受伤职工沟通协调,最终陈某和公司双方达成和解意向,成功签署《工伤和解协议》,由公司向陈某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146200元。其后,公司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文/记者:章程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