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归阳镇振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
法定代表人:张某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新田县龙泉街道云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8MA4******。
法定代表人:刘某顺,该公司经理。
二、经过原由:
1、2020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的《桩基础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现工程已完工验收,工程款一直拖欠未结清,被执行人未按合同履行给付义务;
2、第一次是2021年09月12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新田法院支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书,被执行人当时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确定履行给付义务(至今未付清);
3、第二次是2022年07月26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书,被执行人当时承诺于2023年1月20日一次性付清(至今未付清);
4、第三次是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答应在2023年04月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多次承诺但未兑现(至今未付清)
5、第四次是2023年4月23日被执行人答应在2023年04月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又失信无法履行给付义务一次性结清,经新田法院支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承诺并答应在8月30日之前结清所有工程款。(至今未付清)
现答应的付款日期已到,对方给予的答复是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名下无财产可强制执行,在2020年11月18日与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桩基础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施工的和胜大厦塔楼桩基础工程那块地皮就是法人代表刘某顺的;在2022年07月26日双方未签订第二次民事调解书之前,当时被执行人通过律师申雅生(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私下调解,被执行人说愿意把其名下的一辆奥迪Q7和长城皮卡车作为工程款抵给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随着时间推移,跟法院了解目前处理情况就是地皮金额大,原告申请拍卖,要向领导请示,然后刘某顺名下的一辆奥迪Q7和长城皮卡车是他个人的财产,不是他公司财产,也不能抵扣工程款,法院现已对其公司实行网络封控,冻结账户,从2020年到2023年四次协商调解,对原告造成的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法院加强力度,实际性的解决问题,时间已经给了,拖延时间对被执行人没有多大影响,但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负责?
请法院站在原告的立场考虑原告的难处,尤其是在大环境不好的市场经济状况下,经营困难,需要这笔资金周转,这笔资金意味着什么?
恳请法院加强力度,我们希望得到的是按正常流程抓紧时间实际性的解决问题,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盼!
网友:
你好!来信已收悉,我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网民反映案件的执行情况
2022年7月26日,原告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湘1128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4925元,案件受理费2486.5元由被告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了50000元,下欠194925元及案件受理费2486.5元。
2023年3月20日,因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新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及时向被执行人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但从网络查控反馈的情况看,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办案人员又与被执行人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顺取得了联系,要求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给付余款义务。被执行人答应在2023年4月履行给付义务。
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兑现承诺,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联系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一时间冻结查封,确保案件尽早执行到位。
感谢网友est0614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关注。
新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