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杭州日报】;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原则
一般在婚前都会进行体检
如果一方检查出癌症
应该告诉对方吗?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
就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1
男子以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
要求撤销婚姻
原告王先生诉称,与王女士进行婚前检查时发现有结节,王女士自己去复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实情况。后其与王女士登记结婚,直到婚后王女士住院手术治疗,其才知道其患癌的真实病情。
王女士故意隐瞒在婚前患有癌症转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实,并于婚后实施手术后才告知,违背了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依法撤销婚姻。
被告王女士辩称,婚检查出结节几天后,自己自行前往某三甲医院复查,检查报告单显示符合诊断癌症,可能存在癌症转移。自己婚前已经跟王先生讲过患病之事,但没有明确告知系癌症。已经和王先生交流了说不太好,但王先生依然坚决结婚。自己也很感谢王先生当时的支持。婚后一个月,王女士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需要定期服药及复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2
法院判了!
驳回男方“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而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应按照该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予以判断。
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其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此外,王女士确认在登记结婚前虽未明确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确告知王先生情况很不好,故王先生主张王女士婚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病情也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法院提醒:如一方婚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婚姻被撤销,也无法收获真正的幸福。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