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凤冈法院对肖某某、曾某某等21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现场,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进行了旁听。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等21名被告人先后从中国境内前往老挝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实行公司化管理,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提供工具,成员间使用化名隐藏真实身份。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寻找目标,包装成成功人士,在获取诈骗对象的信任后,引诱其投资犯罪集团控制的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成员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388.088万元。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388.0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某某等十八名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某某等人为诈骗犯罪集团招募人员,增加犯罪力量,在诈骗窝点的统筹、出资下,积极拉拢、引诱、介绍境内亲友偷越国境进入诈骗窝点实施诈骗,其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安某等三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部分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考虑到部分被告人系主动回国投案自首,从轻或减轻幅度在具体量刑时与其他被告人予以区别,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在诈骗窝点的时间,作用大小、获利情况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下一步,凤冈法院将持续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的决心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警惕,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