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莫逃逸
逃逸必被捉
无论何时何地
只要敢事故后逃逸
必定逃不过交警的“法眼”
“我母亲被一辆摩托车撞倒了,骑摩托车的跑了……”近日,在日照市五莲县城区滨河路某村路口,发生一起摩托车撞伤行人的肇事逃逸事故。接到市民林女士报警后,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
●连看都不看,骑上车跑了!
根据报警人林女士的描述,现场事故处理民警得知,早上不到7时,她的母亲郑某从村路口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撞倒。
“我母亲75岁,那么大岁数了,被撞倒在地,他连看都不看,骑上车跑了!”林女士激动地说。
经医院检查,林女士的母亲郑某胸椎压缩性骨折、左侧胸壁挫伤、左侧肋间肌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刚启动车辆,就被民警查获!
为了尽快将肇事逃逸嫌疑人绳之以法,民警第一时间展开摸排调查工作。虽然无法通过监控视频确认摩托车型号、车牌号,以及驾驶人的体貌特征。但是,通过受伤人郑某及周边目击者描述的肇事逃逸嫌疑人“身穿蓝色上衣、头戴红色头盔、背着深蓝色双肩包”的特征,很快就查找到了县城某居民小区。
高温烈日下,蹲守了七八个小时后,民警在居民小区车棚将启动摩托车准备外出的嫌疑人张某查获。
经调查,事发时,张某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准备到街头镇某村的岳父家。当行经滨河路某村路口时,正巧遇到老人郑某横过道路,因刹车不及时,导致张某、郑某二人同时摔倒。
●宁捡猪头,也没救人!
“我爬起来后,那老太太没爬起来,我也没扶她,就发动车准备走。”面对民警询问,张某回忆说:“那老太太趴在地上向我摆手,并且说着‘你别走,救救我!’我也没听她的,向南走了。”
在通过视频监控进行调查时,民警发现,张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后不久,又返回现场。不过,他还是没有选择救人,而是在捡拾一个用红塑料袋装的包裹。
“刚走了不远,我发现给岳父带的猪头掉了,我就马上掉转车头把猪头捡了回来……”
经调查认定,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车速,未按规定礼让行人,并且存在肇事逃逸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无论对方是否逃跑,都要立即查看对方的信息,如车牌号、车身颜色、车辆型号、驾驶人长相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助。
肇事逃逸后果严重,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驾驶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驾驶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由车主自行掏腰包。
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来源:山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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