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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誉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它既规范着每一个人的行为边界
也守护着我们的
居住环境与公共利益
早市摊贩堵路、广告牌扰民
公共绿化被踩踏……
今天就用《民法典》了解
这些城市管理相关知识点
01
街头占道经营,《民法典》怎么管?
清晨的早市、深夜的夜市、学校门口的放学高峰,总能看到这样的画面:流动摊贩的三轮车堵在路口,街边店铺的货架、桌椅摆满了整个人行道——行人被逼到机动车道上,电动车擦着人群呼啸而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道路、街巷属于公共区域,不是个人经营的“自留地”。占道经营不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还可能侵犯他人的通行权,一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城市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协调、责令整改,守护道路畅通。
02
私搭乱建、圈占绿地,算违法吗?
某小区,一楼业主铲除门前绿化带,圈出一方“私家花园”;顶楼业主在露台上搭起一间“阳光房”……“我家门口我做主”“买顶楼就是为了搭一层”——这些听起来理直气壮的说法,在法律面前站得住脚吗?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区绿地、公共楼道、楼顶等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能私自占用、改建。私搭乱建不仅侵犯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益,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拆除,当事人还需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03
户外广告牌脱落伤人,谁来担责?
商家户外广告牌脱落砸伤路人、灯光太亮影响居民休息,出了事谁负责?扰了民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商家是户外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义务定期检查、维护,避免脱落、坠落等安全隐患。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导经营户户外广告设置,一旦发现广告牌乱堆乱放等,依法督促整改。
04
随意扔垃圾,后果比你想的更严重
某小区单元楼下,几袋破碎的瓷砖、一堆废木板堆在垃圾桶旁,占了半个过道,不远处的绿化带里还扔着一个裂了缝的床头柜……“我就是临时放一下”、“旧东西扔了就行”,这些看起来“不算什么事儿”的行为,真的只是“不文明”吗?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随意弃置垃圾不仅破坏城市环境,还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业委会有权要求行为人整改,若拒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可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无论是生活垃圾还是装修垃圾,都应按规定分类投放、妥善处理。
05
行人横穿马路绿化带
你以为的“捷径”,法律上的“禁地”
早晚高峰、十字路口、地铁站出口,总能看到这样的画面,明明十米外就是斑马线,偏偏有人要翻越护栏、踩过绿化带、横穿车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私自横穿抄近道、反复踩踏绿植、碾压损坏草坪植被等行为,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实则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城市管理部门有权现场劝导制止,要求立即停止毁绿行为。守护城市绿化,不走公共草坪捷径、不踩踏损毁公共绿植,是每个市民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让我们从规范自身行为做起
共同践行《民法典》精神
让法治之光照亮
城市的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