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机动车无责任,仍应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9日讯9月8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召开交通事故案件新闻通报会,民一庭庭长陈伟通报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机动车无责任,仍应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案件。
2023年3月,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与前方正在路口等红灯的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马某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马某不承担责任。刘某因该事故受伤住院,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产生误工费1万余元,支付车辆维修费6000元。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驾驶车辆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院确认刘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本次事故中被告虽然无责任,但其相应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无责限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付。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9900元。
该案是关于无责赔付的典型案例。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付”便是其中一种情形,指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但仍应当按照法定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本案中,刘某的各项损失超过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故按照法定限额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则应由投保义务人、驾驶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