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9日讯9月8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召开交通事故案件新闻通报会,民一庭庭长陈伟通报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案件。
2023年1月,丁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宋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宋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被告辩称,同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交强险外按70%承担;病历显示宋某骨质疏松,该病情容易导致骨折加重其伤残程度,申请鉴定宋某骨质疏松与伤残后果的参与度,并按参与度比例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受伤,事实清楚。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法院确定丁某承担本次事故70%民事赔偿责任,宋某承担30%民事责任。关于宋某患有老年骨质疏松症问题,随着年龄增长,骨骼大多会发生退行性病变,骨质疏松属于特殊体质,虽然宋某之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自身体质不属于过错,不应当对伤残后果自负责任,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对某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丁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该案是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不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否定性评价,引导行为人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本案中,受害人患有老年退行性病变引起的骨质疏松,属于自身特殊体质,虽然可能对治疗、伤残等级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受害人主观心理所能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因此不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