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10月13日公告,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的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不当,裁定驳回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的再审申请。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股权。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
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101,571.39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苏州园区法院于2020年12月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苏州新城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新城于2021年10月收到苏州中院(2021)苏05民终38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书面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