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近日,刘某因发现自己上月工资被扣,向公司提出质疑。公司面对他的质询答复称,他上个月有8次迟到,按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扣减与出勤有关的基本工资。公司还提供了车间主任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来证明。但刘某坚称自己从来没有迟到,对这份迟到记录根本不认可。那么,仅凭这份迟到记录,公司能否扣减工资?
案 件 分 析
在刘某不认可的前提下,仅有这份迟到记录,不能作为公司扣减工资的依据。公司应当就其扣减工资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也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为公司主张刘某迟到,继而扣减工资的行为属于“减少劳动报酬”,因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车间主任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证明力不够,刘某也不认可,因此公司必须进一步举证,拿出诸如打卡记录、监控视频等更有力的证据。如公司举证不能,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编校:胡加云 乐居 审核|发布:祁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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