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闲置房屋的个人来说,出租房屋可以收取租金,增加自己的收入,但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租房到底交不交税。
个人出租房屋,按照正规的做法,这种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仅要交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没有去缴税,租户也不要发票,那这种行为是不是偷税呢?税务局发现了会怎么处理呢?通过以下这个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个人出租房屋未缴税的相关风险。
案例前情
因为个人租户的数量很大,且大部分金额比较小,故而可能在实际中被税务单独检查的概率也很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租户不会被检查。
下面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收取大额租金却不申报税款,结果还是被税务局发现并检查共有543.37万元房租收入没有申报税款,核对的各项税费的总金额为163.27万元。
案例回顾
自然人甲某、乙某从2001年5月到2012年9月期间,将位于吉林省某市的四处门市房出租给自然人丙某、丁某等人,从事餐饮和洗浴服务经营,并收取了较高的租金。
在出租期间,甲某、乙某均未曾向税务局申报缴纳过税款。
2011年当地税务局发现了甲某、乙某的出租行为,2012年税务局对此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后发现:
1号门市房2001年5月至2003年3月,取得应税收入15.54万,未申报缴税;2005年8月至2011年9月,取得应税收入140万,未申报缴税;
2号门市房2005年至2008年取得应税收入10.8万元,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取得应税收入13.86万元,未申报缴纳税款;
3号门市房,2005年3月至2012年9月,取得收入291.17万元,未申报缴纳税款;
4号门市房,2005年10月至2011年9月取得应税收入72万元,未申报缴纳税款。
核定两人的应税收入合计为543.37万元,对应的税费总计为163.27万元。除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处罚3倍罚款489.81万元。
税务局认为:甲某、乙某出租房屋未缴税款,构成偷税
甲某和乙某认为:其出租房屋未缴纳税款,应承担行政责任,但不构成偷税。
那么本案例中,有三个问题:
1.甲某和乙某出租房屋未缴纳税款,构成偷税吗?
2.对甲某和乙某处3倍罚款,合法吗?
3.税务机关对甲某和乙某前10年的出租收入,追征税款,合法吗?税法上对追征期是有年限规定的还是无限期的?
案例分析
一、甲某和乙某出租房屋未缴纳税款,构成偷税吗?
是否构成偷税,要看是不是符合税法中关于偷税的认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了构成偷税的3种情形,通过案例可以发现,甲某和乙某,并不符合其中的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也不存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
那么只剩下最后一种情况,那就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但是在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此前也没有通知甲某、乙某申报税款,所以也不符合这个情形。
因此,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偷税的认定条件,所以并不构成偷税。
二、对甲某和乙某处3倍罚款,合法吗?
答案是:合法
还是来看《税收征管法》,在第64条中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所以案例中,甲某、乙某未进行申报,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对其处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在规定范围内,是合法的。
三、税务机关对甲某和乙某前10年的出租收入,追征税款,合法吗?税法上对追征期是有年限规定的还是无限期的?
本案例中,还有一个细节,那就是税务机关是在2011年才发现甲某和乙某的出租行为,而追征的补缴税款期限最早到了2001年5月,差不多追征期达到了10年,那税法对于追征期有限制吗?税务机关追征10年合法吗?
《税收征管法》第52条中,对此有规定,总结来说,分3种情形:
1.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纳税人少缴或者未缴税款的,追征期3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自己的责任,追征期3年,特殊情况(指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形)延长到5年,加收滞纳金;
3.偷税、抗税、骗税的,无追征期限制,可无限期追征。
案例总结
可以看到,本案例中,甲某、乙某并不属于第3种情形的偷税、抗税和骗税,所以不适用无限期追征,而是符合第2种情形,特殊情况延期到5年,那么税务局对甲某和乙某的追征期长达10年,是不符合规定的,案例中,税务局检查时间为2012年,那么按照5年的追征期,税务局能追征的税款期间最远能到2007年,而不是到2001年。
结语
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到的税种较多,不同情况下的税额计算也不尽相同,税额标准也可能出现地方性差异。
综上,房屋出租方无论作为个人还是企业均应缴税,若不缴税或被他人举报未缴税的,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责令其纳税申报,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若符合立案标准,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中税答疑、财务彭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