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小红与小明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为达到发泄情绪的目的,小明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系列微博,攻击小红及小红的未成年人子女小花、小萱,其中一则微博公开了小花的肖像照;此外,小明还发了数十条短信对小红一家进行辱骂。小明发布的攻击和辱骂内容包括了针对她们外貌的侮辱性评价和“小花系非婚生子女”“小萱没有资格就读某学校”等言论。
小红认为小明在微博上的恶意侮辱诽谤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其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巨大困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此,小红作为小花和小萱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明向小花和小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明在微博上直接点名小花和小萱,具有特定指向性。小明公开了小花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既造成了对小花肖像权的侵害,也贬损了小花的人格尊严,已构成对小花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微博内容中还存在着围绕小萱就学情况的负面言论,该言论系脱离事实进行的造谣诽谤。由于该言论足以导致对小萱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了对于小萱名誉权的侵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明应向小花和小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团团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上活动时,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已于今年6月份向社会征求意见,不久将正式发布施行。届时,该意见将在惩治网络暴力的法律运用方面起到更有力的指导作用,使广大网民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学习成长过程中应当认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面对网络暴力时坚决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团中央权益部
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