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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报工作经历被解雇后起诉公司,法院:驳回请求,公司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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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谎报工作经历被解雇后起诉公司,法院:驳回请求,公司无不当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文敬)劳动者吴先生在入职登记时虚假填报了此前的工作经历,用人单位保险公司在试用期内背调时发现了该情况,并以吴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吴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请。

吴先生诉称,其经过招聘获得了北京某保险公司的offer。入职时,吴先生按照公司规定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有效期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吴先生在《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工作经历均为:在2013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A保险公司工作。《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均载有如下内容:“公司将对拟录用人员进行相关的背景调查,如填写内容及相关资料存在虚假,本公司有权将按不符合录用条件与该员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承诺处载有:“上述填写内容均真实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吴先生对此确认并签名。

吴先生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在对吴先生进行背景调查时发现,吴先生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间与B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2018年7月至9月期间与C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与吴先生在入职登记时所填写的工作经历明显不符。公司认为吴先生未如实填写工作经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吴先生入职13天后以吴先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吴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一,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在本案中,吴先生在《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工作经历与其实际工作经历存在严重不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二表均载明如填写内容虚假,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吴先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进而认定吴先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请。

编辑 刘倩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