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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 十堰公布4起典型案例,与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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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世界知识产权日 | 十堰公布4起典型案例,与你息息相关

今天是 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今年的主题为

“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

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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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档白酒灌入高档包装,冒充茅台、五粮液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已判刑)使用低档白酒灌入高档包装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25720元购买“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白云边”等各类酒共计210瓶,然后在其妹妹经营的平价超市以市场价销售获利。

2021年2月1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该超市及吴某某租赁的仓库内,现场查获尚未来得及销售的各类假酒总计187瓶。

2021年6月8日,经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吴某某处扣押的各品牌白酒的同类市场价值为1615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3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吴某某曾因销售假酒被3次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被告人吴某某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案涉白酒被侦查机关查扣时,尚未实际销售,应当认定其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白酒,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许可合同到期,仍违法使用东风“双飞燕”商标

基本案情:2003年6月20日,某电气公司(曾系与东风公司关联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东风汽车公司科技开发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东风汽车公司授权该公司在所供汽车电气上有偿使用东风“双飞燕”商标,使用期限至2008年6月13日。

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被告人龙某某、唐某作为该电气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仍继续以被告单位的名义生产和销售印有东风“双飞燕”商标的汽车电气,直至2021年5月8日该公司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办案机关侦查中还发现,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与湖北某石化科技公司签订《润滑油品合作合同》,“授权”该公司使用东风“双飞燕”商标,并收取两年的商标使用费10万元。

裁判结果:张湾区人民法院在被告单位、两被告人已向被害单位东风商用车公司赔偿403万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某电气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单位某电气公司的违法所得1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假冒东风“双飞燕”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涉案的某电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东风“双飞燕”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3次道歉声明。

超市销售高度相似玩具,已侵害他人著作权

基本案情: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玩具-Jett(机器人形态)”“玩具-Jett(飞机形态)”等一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23年1月13日,接到侵权线索的该公司工作人员与公证人员一同前往郧西县某超市,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一盒包装显示为“变形飞侠”的玩具,并支付价款36.8元。公证人员分别对上述所购商品及电子支付付款凭证进行了拍照、封存。

奥飞公司认为该超市销售使用案涉作品产品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故而起诉。庭审中,经当庭拆封查看,案涉产品整体造型与原告登记的美术作品高度相似。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印刷的“变形飞侠”文字、图案及产品本身形状、颜色与案涉美术作品的卡通形象上在构成要素、色彩搭配、线条勾画、拟人化设计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含有案涉美术作品的产品,侵犯了奥飞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标志对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积极作用以及当前整体经济形势对小微市场主体的影响,酌定由该超市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锦江之星”变成“江锦之星”,涉案酒店侵犯商标权

基本案情:2013年5月7日,锦江之星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允许其加盟店在指定所在地区域内使用特许标识。

合同到期后,该酒店管理公司将案涉宾馆门头标牌更换为“江锦之星酒店”,并以该名称入驻携程平台。通过“百度地图”APP进行搜索,仍可查找到“锦江之星酒店(车站路店)”,地址为丹江口市车站路40号。该宾馆门头标牌显示为“江锦之星酒店”,房卡卡套及房间内的消防安全示意图、茶包、沐浴露等物品上均带有“锦江之星”标识。锦江之星公司认为该酒店管理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而成诉。

裁判结果: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店管理公司虽于合同到期后将宾馆门头标牌更换为“江锦之星酒店”,但“江锦之星”四字与案涉商标相比仅顺序不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非常近似,二者同时使用于同种服务上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案涉商标的服务有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故该酒店管理公司前述行为系侵犯锦江之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判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锦江之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共同保护智慧成果

来源:十堰长安

初审:范璐璐

复审:张娟华

终审:杨冬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