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酒局结束,为何昔日好友对簿公堂?江西高院9月18日公布了一起案例,小七(化名)和朋友小嘉(化名)一起喝酒后,小嘉开电动车搭载小七回家,途中小七摔倒在地,导致十级伤残。小七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将近12元。法院判决小七自己担责40%,小嘉担责60%,也就是七万多元。
2022年11月26日晚上,原告小七、被告小嘉以及其他朋友共4人在赣州某餐馆吃饭,大家都喝了啤酒。
就餐结束后,小嘉骑电动车搭载小七回家,途中经过路坎时,小七摔倒在地,导致其头部受伤,当场昏迷。
小嘉拨打急救电话将小七送至医院,并垫付了5000元住院治疗费,剩余部分由小七自行支付。经司法鉴定,小七为十级伤残。治疗结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七将小嘉告上法庭。
小嘉作为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自己身体损害,小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嘉赔偿各项损失79441.88元。
自己对案涉事故没有过错,甚至事故的发生与自己的驾驶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本案的赔偿应当核减同饮者责任比例之后,再结合原告小七自身过错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起因是聚众饮酒后,原告小七乘坐被告小嘉的电动车摔伤致残。
被告小嘉作为驾驶员应保障乘车人员的安全,其酒后仍驾驶电动车搭载小七,忽视交通安全,且行驶至事发路段未减速慢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小七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小七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原告小七明知被告小嘉酒后驾驶电动车存在一定危险性,但仍然搭乘,自身也存在过错,对自己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其他同饮者的责任比例问题,原、被告与朋友虽共同饮酒,但并无证据证明饮酒过程中存在其他同饮者劝酒行为,且原、被告均陈述就餐结束后其他同饮者均提出让原告小七自己打车回家,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他同饮者未尽提醒或劝阻义务。
综上,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小嘉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七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告小七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9635.38元,由被告小嘉承担60%即71781.23元,核减其已垫付的5000元后,依法判决被告小嘉赔偿原告小七66781.23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小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