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来电咨询
“我在工地工作
老板给我缴纳了五险一金
个人承担部分也是老板替我缴纳的
但没有相关书面约定
现在工程结束
老板想让我返还之前替我代缴的
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
可以吗?”
本期嘉宾
刘清萍 律师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刘清萍律师表示,市民反映的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五险一金缴纳规则。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和劳动者分别要承担一定比例的缴费金额,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五险一金的费用由公司代扣代缴。
本案中,公司在按月缴纳五险一金时没有扣除劳动者应当承担的部分,并不能就此认定公司有义务为劳动者承担。除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对于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的五险一金有明确约定由公司承担外,公司为劳动者承担了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的缴费金额,劳动者在客观上已经获益,应当属于劳动者获取了不当得利。由此行为造成了公司的财产损失和劳动者财产的变相增加,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或者由公司在劳动者的工资中进行划扣。
律师提醒
刘清萍律师提醒劳动者,由于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而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本案中,如果双方对于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进行过书面的明确约定(微信上或者短信上的凭证也都是可以的),事实上公司也确实是按照相关书面约定这么做的,公司就不应当再来向劳动者追溯。
相关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来源:今日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