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株洲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申请人刘女士于今年7月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登记结婚,刘女士本以为这场婚姻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却不想,婚后刚一个月罗某某就因殴打刘女士而被行政拘留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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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当即向申请人了解情况,依法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其确实存在遭受被申请人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随即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为确保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以及更好保护申请人权益,承办法官裁定作出后及时送达至当地社区及公安机关,并通知被申请人罗某某到法院,与其进行谈话、告诫,对其进行反家庭暴力以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普法教育,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使其免受侵害。、
根据最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该申请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这就能快速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此外,司法解释还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的可能性”,使受害人更加能得到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包括: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