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生活帮 订阅
2015年初,某甲购买了某乙位于农村的自建房屋,2022年初,当地政府对该村实施土地征收,某乙为获取拆迁补偿利益,将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拆迁补偿利益120万元归某乙所有。后经法院审理,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某乙系主要过错方,承担75%的过错责任,某甲承担25%的过错责任,某甲向某乙返还部分拆迁款。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宋丙伍律师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身份相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按照房地一体的交易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具有不可分性,转让房屋同时亦转让了宅基地使用权。某甲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与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某乙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即某甲,又在某甲购买并居住房屋多年后,受利益驱使,违反诚信原则,提起诉讼,系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某甲签订的买卖协议因违法而被确认无效、又因拆迁而失去房屋使用权,当初的购房款已不足以购买同地段房屋,承受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且某乙作为主要过错方,不应获得巨大拆迁利益。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已交付的房款、居住时间、拆迁补偿款中关于对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补偿数额和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数额,判令某甲向某乙返还部分拆迁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滕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