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华利用担任安庆市宿松县县长、县委书记、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商引资、土地开发、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86.34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王华收受200万元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部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 来源| 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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