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微信群聊里的表情包,
惹来了一场官司!
近日,
佛山中院审理了
一起由表情包引发的案件。


案情简介
刘某(化名)是某物业公司驻某小区的物业经理,陈某(化名)是该小区的业主。2021年年末至次年10月期间,某物业公司因某小区停车管理问题与该小区部分业主发生矛盾。在一次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刘某曾跌坐于地下。事后,部分业主将双方冲突中的相片、视频在微信发送并发表不同观点,同时又将刘某在现场的相片编辑成表情包,并附加“姐地上一躺小区归姐管...”“姐就是女王,你家姐地盘奈我又何妨.....”等文字。陈某将相关表情包转发至一个近四百人的微信业主群,并转发刘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言论。

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在朋友圈、业主群、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陈某作为小区居民,可以通过合理途径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建议,甚至是批评。但其在带有一定公共属性、成员近四百名的微信群转发调侃刘某的表情包及发表刘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言论,并非一般的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批评性意见,对刘某的声誉影响极大。

此外,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其未尽审慎调查审核义务,在网络平台微信群中公然发布其主观臆断、捏造、未经证实的内容,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刘某的名誉,严重影响刘某正常工作和生活,导致对刘某的品德、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降低,属于违法行为。结合陈某的侵权范围及程度,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涉案微信群向刘某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一个合(夸)适(张)的表情包,
能巧妙地化解聊天尴尬。
但表情包虽好,
也不要忽略法律底线哦!

01
发“爱豆”的表情包算不算侵权?
未经允许,用明星肖像制作表情包,当然算作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对方不追究,是没有问题的;但对方要是追究,则算侵犯肖像权。若是再利用这些表情包出售盈利,更算是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条则具体列明了合理使用肖像权的五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02
丑化他人的“表情包”算不算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如果制作丑化、扭曲他人的“表情包”并将其散播到公众平台或者公众场合,对他人产生了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影响,则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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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