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8日电 (谭伟旗 刘铎)10月1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孙维国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孙维国利用担任吉林市龙潭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吉林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项目用地审批、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389万余元;滥用职权,违规为企业提供担保、发包工程项目,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320万余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孙维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孙维国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孙维国在监察机关主动交代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