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等着我换衣服(制服)来……我一定会叫上我们大队的人来。”这是山东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对一家理发店店主摞下的狠话。因不满理发店的服务,王某某用手机“亮证”威胁,此事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
9月8日晚,郯城县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对王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此外,对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因工作人员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责令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批评。
王某某为何受到政务处分?“记大过”对其有何影响?
理发店发生争执,女子“亮证”威胁
此事发生在临沂市郯城县,时间是2023年8月30日。
经营理发店的个体户徐先生向媒体回忆,当日上午九点半左右,一位女士来店里做“头发拉直”,他给女子洗完头吹干后,发现她的发质较干不适合拉直,便告知该女士“头发养养再来”。
“但她坚持要拉直头发,还几次向我展示她手机上的证件照片。”徐先生说,女子用手机“亮证”时,他隐约看到一张穿蓝色制服的照片。
涉事女子用手机向理发店店主“亮证”。视频截图
理发店的监控视频显示,徐先生向女子表示“你的头发太干做不了”,女子则拿出手机向他晃了晃。“不跟你废话,我给你看我证了,我再给你看一遍。”该女子说:“你等着我换衣服(制服)来……我一定会叫上我们大队的人来。”
徐先生称,该女子后来举报其理发店“偷税漏税”,第二天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而其理发店每季度增值税营业额远低于30万元的标准,不用缴纳增值税。
后来,徐先生将相关监控视频发到网络,此事引发舆论关注,上述女子也被质疑滥用职权。对于此事,郯城县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后,9月8日发布了《情况通报》。
上述通报显示:8月30日,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在一理发店美发时因不满理发店服务,对店主进行语言威胁,并随后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次日,相关执法部门接到12345热线转办投诉后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研究,对王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因工作人员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责令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批评。
律师:涉事女子“滥用职权”难成立,“记大过”有依据
郯城县联合调查组在通报中提到,王某某曾对店主进行“语言威胁”,但未提及用手机“亮证”等细节。那么,对王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有什么依据?
“记大过,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北京律师陈永福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对公职人员的处分,主要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所规定的“期间”,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王某某的“记大过”处分,是处于记过与降级之间的政务处分。不过,郯城县联合调查组在通报中,并未披露处分王某某依据的具体条款。
陈永福律师分析,作为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王某某,其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是否利用公务职权威胁恐吓理发店经营者;第二,上班时间到理发店美发,是否请假,是否属于脱岗旷工;第三,举报理发店偷税漏税并要求查处,是否涉嫌利用职务影响进行报复?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网友认为,王某某亮证威胁理发店店主,属于“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这一项,我觉得还是难以成立。”陈永福说,涉事女子王某某是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不具有对理发店进行管理和处罚的职权。从披露的事实看,她应该也没有具体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所谓亮证的行为,其实只是手机晃了一下,连证件都没看清,更别说利用职权;至于打12345电话进行举报,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和职权无关。”
陈永福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可能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其他规定: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旷工;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职人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