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加强全省文物安全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推进文物安全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平时检查遇到的问题,甘肃省文物局整理了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规定,在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每周进行推送。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摘录二)
第二十七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主体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评估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鉴定评估终止情形,或者因其它重大特殊原因,办案机关可以申请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
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商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具有相应鉴定评估能力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指定。
第三十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也应当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鉴定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
(一)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发现本机构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评估材料而委托办案机关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办案机关要求终止鉴定评估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鉴定评估的情形。
除上述第三项情形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一)有明确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错误的;
(二)鉴定评估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评估或者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评估客观、公正的情形。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报告中出现的明显属于错别字或者语言表述瑕疵的,可以由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更正说明,更正说明属于原鉴定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