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任职于汕头市某城公司,担任该司某办事处市场部经理,负责公司在某市区域的业务管理,具体包括客户开拓、业务联系、订单跟进、往来货物接送及客户货款的核对催收等。
2018年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取某彩印公司、某食品公司、某包装公司等17家公司货款共91万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至今未将货款归还公司。
作案期间,被告人刘某私刻7家公司印章、伪造公司对账单,以掩盖其挪用公司货款的情况。
经查,被告人刘某虚构了一家彩印公司,将多家客户的业务汇总后,以虚构的彩印公司名义向某城公司下单。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刘某负责上述17家客户中,共有91万元货款经其收取后未归还某城公司。2021年8月,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所配合调查。
汕头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共91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某城公司91万元。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