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16,772,968.11元和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浙05民初136号涉诉材料。根据材料显示,湖州中院已受理陆俭诉公司、周鑫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陆俭
被告一: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周鑫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6,712,445.5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22,394.68元及利息38,127.93元,合计16,772,968.11元;
(2)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股票投资者。被告一系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188。被告二系被告一董事长。
2017年1月至9月,被告一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2018年4月27日,被告一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9),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3日,被告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认定:被告一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被告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被告一的上述违法行为,被告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截至2018年4月26日,被告一存在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的违法事实,被告一及被告二对此应负有相应责任。
从2017年11月22日起,原告在证券营业部陆续买入被告一股票,且在2018年4月27日后仍持有被告一的股票,符合索赔的股票数量为865,100股,由于股价下跌而遭受的损失总额(含股价损失、交易佣金、印花税、利息)为16,772,968.11元。
原告认为,被告一系上市公司,应当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被告未准确地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其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对被告一的股票价格造成严重影响,致使原告买卖被告一股票产生巨大经济损失,故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由湖州中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解决情况
自2020年8月份收到李建华、胡琼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至本次公告日止,公司共面临83起中小投资者因上述同一事实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其中:2起诉讼中调解,公司应付调解款金额为2,805.96万元;5起诉讼案件已取得生效判决,公司承担赔偿金额合计为56.24万元;76起与投资者达成未诉和解,共支付和解费用352.74万元。
上述责任纠纷均已赔付完毕,得以终局性解决。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2、除上述诉讼,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公司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05民初136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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