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55号A栋4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志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董事李妙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宋宗斌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何顺意女士、副总经理羊永华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根据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公司独立董事徐刚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独立董事未征集到相关股东的委托投票权。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为议案1、2、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郑顺森、何顺意、羊永华所持合计股份462,208股,已进行了相关回避表决;议案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郑顺森、何顺意、羊永华所持合计股份462,208股,已进行了相关回避表决;议案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郑顺森、何顺意、羊永华所持合计股份462,208股,已进行了相关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威、俞紫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3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首次公开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本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保密制度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公司自查:
1、基于家庭资产规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在自查期间转让公司股份给其妹妹、一致行动人胡志微女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截至2023年7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6,2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2、基于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在自查期间有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截至2023年7月25日,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0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披露的《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3、基于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董事李妙华先生在自查期间有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截至2023年7月25日,公司董事李妙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301,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披露的《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4、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监事会主席胡志微女士在自查期间有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截至2023年7月21日,公司监事会主席胡志微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6,5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2%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遵循了增、减持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已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在其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相关交易系在本激励计划之前发生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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