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船舶可夜间出海!《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施行
10月13日上午9:30,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海威,威海海事局副局长岳涛介绍《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有关情况。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8月29日经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今年9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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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正背景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是我市地方立法体系中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于2019年6月制定出台,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各涉海相关单位主动作为、履职担当、齐抓共管、综合施策,进一步深化海上交通安全“四个治理”,有力推动治理主体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转变,治理方式从行政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规范转变,治理手段从单一向多种、从一家向联合方向转变,治理环节从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向源头治理和积极预防前移。《条例》的施行,为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对规范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此后,相关配套法规、规定陆续制定修改,《条例》制定的基础法律依据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经对照研究,《条例》存在多处与上位法以及国家层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需要结合我市海上实际,进行分析评估和修改完善。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民滨海旅游活动兴盛,使用休闲船舶开展近海休闲观光游、组团钓鱼游、租买游艇游、海洋牧场游等各类涉海旅游活动更加丰富多样,海洋牧场、海上光伏风电项目等用海活动发展迅速,上级关于海上交通安全治理的新要求和当前影响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的一些新问题、新风险的出现,与船舶碰撞、搁浅、自沉、火灾等传统风险叠加,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从源头上进行规范治理,有力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综合以上情况,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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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正的主要内容
修正后的《条例》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将为海事部门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水上出行以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本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建立了多项安全监管制度,将有效解决我市海上交通安全治理实践中的难点和重大风险点。一是我市沿海水域常年受季风、大雾、台风影响,近岸锚泊船舶遭遇恶劣气象海况时因锚泊不规范,时常发生碰撞、搁浅、自沉等险情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新修正的《条例》建立了锚泊船舶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强化了海事管理机构对锚泊船舶的交通组织手段,通过要求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进一步降低了锚泊安全风险。二是近年来,我市部分修造船厂承揽的在修、待修船舶,因选择避险水域、采取避险措施不当,遭遇恶劣气象海况时发生险情事故,造成不同程度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修正的《条例》建立了重点船舶动态管控制度,要求船舶修造企业在天气、海况恶劣时,为在修、待修以及试航船舶、海上设施提供安全水域停泊,不得安排其冒险开航。这一新规定将进一步落实明确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试航船舶及船厂在修、待修船舶的动态管控。三是近年来,随着我市滨海旅游产业不断发展,海上休闲活动日益兴盛,安全事故也随之增多,我市海域曾发生多起近岸休闲活动船舶因主机故障、人员落水、方向迷失而导致的险情事故,因未配备自动识别、定位装置或者通信设备,造成了搜救迟延和资源浪费,严重威胁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新修正的《条例》建立了休闲船舶强制配备识别定位装置制度,要求休闲船舶配备具有自动识别或者定位功能的装置和满足要求的通信设备,并在航行中保持开启和持续显示、记录,这一规定将有效保障休闲船舶出海活动的安全,提高救援效率、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四是我市有威大航线、中韩客箱班轮等多条滚装运输航线,潜在的货源输入性风险高、民生关联度高。为避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新修正的《条例》将上级关于滚装货物管理“正面清单”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度化、法制化,提倡水路滚装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建立实施船舶可装载货物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清单内容装载货物,这一规定将有效推动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向事前预防型转变,确保海上客运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增加了多项符合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的细化规定,将进一步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一是从立法层面为我市海上休闲“夜间经济”发展提供规范指引。目前,我市“夜游威海湾”“海上看威海”等夜间海上休闲旅游呈现载体不断扩大、业态不断丰富、潜力不断释放的喜人态势,新修正的《条例》明确允许具备夜航条件的休闲船舶夜间出海航行,将充分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的海上旅游体验,更好的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服务我市涉海经济高速发展,同时海事部门也将强化夜航休闲船舶的安全监管,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二是通过立法手段强化休闲船舶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海水浴场、海岸景区、海上公园是休闲船舶的主要活动场所之一,且基本都设置有明确的现场管理单位。新修正的《条例》要求海水浴场、海岸景区、海上公园的管理单位或海域使用权人加强管理海域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提醒,并负有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通过落实好上述重点区域管理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为促进休闲船舶安全运营提供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提升了处罚力度,修正与上位法不一致和重复之处,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提供更为明确、有力的依据。一是处罚力度提升。新修正的《条例》法律责任部分依据上位法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提升违法成本,为海事部门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统一规范搜救信息发布主体。新修正的《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在海上搜寻救助信息发布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威海海事局作为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将与属地政府一道做好海上搜救工作。三是调整重复性规定。新修正的《条例》删去了碍航物打捞清除、海洋牧场等上位法、关联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将有效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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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贯彻落实措施
为充分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作为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机构,威海海事局将按照市人大的有关要求,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抓学习培训,提升意识能力。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新法宣贯融入日常执法活动,通过“送法进企业”、“专题宣贯会”等形式,向港口码头、修造船厂、港航企业以及船员等相关涉海主体面对面开展培训宣贯,全面解读《条例》新修正内容,让从业主体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抓宣传解读,营造浓厚氛围。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有效提升《条例》的普及率和知晓率,推动《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地方主流媒体开展专题报道,通过公众号、微信群推送普法提醒,广泛营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推动新法顺利贯彻实施。抓职责履行,强化监管效能。加快推动《条例》释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配套制度文件出台,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管重点,精准落实《条例》要求的锚泊船舶安全风险管控、重点船舶动态管控等新制度,确保《条例》得到有力、有序、有效的贯彻执行,以实际行动保障我市人民群众海上出行安全便捷、海上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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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条例》将对保障海上休闲活动安全起到哪些帮助?
近年来,我市滨海旅游产业不断发展,休闲观光游、牧场钓鱼游等海上休闲活动日益兴盛,但部分经营者一味追求利益,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发生多起险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修正的《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海上休闲活动做了进一步规定,将有效规范海上休闲船舶,督促企业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等从业主体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条例》新规定的休闲船舶强制配备识别定位装置制度,将有效保障休闲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近年来,我市发生多起近岸休闲活动船舶主机故障、人员落水、方向迷失等险情,因为未配备自动识别、定位装置或者通信设备,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搜救迟延和资源浪费,严重威胁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新修正的《条例》增加了“休闲船舶应当配备具有自动识别或者定位功能的装置和满足要求的通信设备,并在航行中保持开启和持续显示、记录”的规定,将有效解决实践中休闲船舶定位通信设备缺失的问题,保障应急通讯畅通高效,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资源浪费。
二是《条例》新规定了海水浴场等场所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有效促进休闲船舶安全运营。海水浴场、海岸景区、海上公园是休闲船舶的主要活动场所之一,且基本都设置有明确的现场管理单位。新修正的《条例》增加了“海水浴场、海岸景区、海上公园的管理单位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其管理海域内活动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信息提醒,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效督促上述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落实好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为促进休闲船舶安全运营提供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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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条例》增加了允许具备夜航条件的休闲船舶夜间出海航行的规定,这一规定将对我市海上休闲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今年暑期,威海成为国内热门旅游城市,大批游客纷至沓来,其中威海辖区海上旅客到达发送量突破1000万人次,创历史最高,居山东沿海各地市首位。海上观光、海洋牧场、休闲海钓等海上休闲活动已成为许多外地旅客慕名而来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文旅产业融合进程逐步深入,作为衡量城市旅游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重要指标,游客的停留时间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夜间旅游项目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夜游已经成为彰显城市活力,推动消费升级,增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另外,按照船舶建造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部分休闲船舶具备夜间航行的条件和能力,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允许上述休闲船舶夜间出海航行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本次《条例》修正通过立法手段点亮我市海上休闲“夜间经济”,明确允许具备夜航条件的休闲船舶夜间出海航行,将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海上旅游体验,丰富游客出行选择,提升海洋旅游品质,打造我市“海上看威海”“夜游威海湾”品牌,进一步促进我市夜间海上休闲旅游发展。
同时,针对夜间海上航行安全风险高的特点,威海海事局提醒我市广大休闲船舶业主,在航行中要正确显示信号、加强瞭望、守听高频、避开商船习惯航路、不冒险开航,杜绝麻痹大意,时刻绷紧安全弦,切实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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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较大改动,特别是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有所提高,如何确保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本次修正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有所提高。
作出上述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性。《条例》制定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章也进行了修改,为保证《条例》与上位法、关联法规规定一致,本次修正在上述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了调整。二是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原《条例》设定处罚的主要依据为198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旧法基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定法律责任,目前来看偏轻,对违法行为已经不能起到相当的震慑作用。三是严格法律责任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生关联度高,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强。提升违法成本,将有效减少因违法成本与违法经营所得产生逆差而“铤而走险”的情况发生,对于遏制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将产生积极作用。
《条例》修订实施后,执法部门一方面要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明确分级分类裁量,及时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一方面,要努力推进普法宣传,为避免违法行为人对《条例》的修改产生不理解,执法部门要强化新法的宣贯解读,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做好法律条款的普及,通过法条释义、案例分析等内容帮助相对人了解并理解新法内容,减少海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来源:威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