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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华人寿保险与牛某保险再审一案中,本案再审高院认为,确诊时间晚于合同等待期,保险公司应予承担保险责任。
2018年10月16日牛某的丈夫同申请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申请人“国华康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被保险人为牛某。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等待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6)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7)或轻症疾病(见9.8)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2019年4月9日闻喜县某院在牛某村里举办义诊活动,对牛某的身体进行了初步检查,2019年4月11日山西某医学检验中心《脱落细胞报告》的报告意见为:高度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建议活检。
2019年5月8日山西某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报告》诊断意见:牛某的病情为(宫颈)HSL/CINIII级。2019年5月13日牛某入住某医院,确诊为“宫颈上皮内瘤变III”。
高院认为,2019年5月13日牛某入住某医院,确诊为“宫颈上皮内瘤变III”,牛某患病确诊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牛某理赔申请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0)晋民申2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