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高检民发第4号规定:为统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抗诉标准,保证办案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在办理提请我院抗诉的案件时参照执行。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161号第14条: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当事人不认可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检察监督申请决定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详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