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顾霞)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近日,苏州吴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的案件。
劳动者卢某于2019年入职某服装店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双方还签订了《关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约定:“卢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服装店按月向卢某支付社保补贴400元,若卢某反悔要求补缴社保,需将已领取的社保补贴退还给服装店。”卢某于2019年10月从该服装店离职,并于2022年4月要求该服装店补缴社保。后该服装店为卢某补缴了社会保险,但其认为其已支付卢某社保补贴10400元,此款卢某应予返还,该案服装店最终起诉至吴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通过劳动者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后续又为劳动者依法补缴了社保,可以主张返还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本案中,存在服装店安排卢某加班的情况,综合服装店向卢某发放工资的情况,工资发放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应认定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经依法核算不能认定服装店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补贴项目,故服装店要求卢某返还社保补贴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服装店要求卢某退还社保补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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