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爆炸极具危害性,易发多次爆炸、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上海市区两级应急执法队伍聚焦粉尘涉爆重大隐患和重点事项,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日前,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典型执法案例,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
一、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案
2023年6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8号厂房作业区域内有严重的木粉尘积尘。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2023年7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森本照明有限公司及其生产总监陈某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森本照明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粉尘涉爆工贸企业,但未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未建立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建立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规定。
2023年4月23日,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生产总监陈某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上海创汇门业有限公司及其副经理郑某某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案
2023年8月15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创汇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使用的静电喷涂粉末涂料疑似可燃性粉尘,但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的规定。
2023年9月15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副经理郑某某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嘉赑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吉某某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3年7月17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嘉赑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粉尘涉爆工贸企业,但未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未建立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建立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规定。
2023年8月28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管人员吉某某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夕旨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夕旨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且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其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第六项“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2023年6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粉尘爆炸安全提示:粉尘爆炸是由可燃性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高温)而引发的粉尘爆炸极具危害性,往往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提高警惕。
粉尘爆炸的五要素
助燃性气体:一定的氧含量是粉尘燃烧的基础。
可燃性粉尘:可与助燃气体发生氧化反应而燃烧的粉尘。
点火源:能使局部粉尘云的温度骤增发生燃烧的高温热源。
粉尘云:悬浮在空中且达到爆炸下限的可燃性粉尘云。
密闭空间:粉尘云被限制在了相对密闭的空间。
粉尘爆炸的特点
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
第一次爆炸气浪,会把沉积在设备或地面上的粉尘吹扬起来,在爆炸后短时间内爆炸中心区会形成负压,周围的新鲜空气便由外向内填补进来,与扬起的粉尘混合,从而引发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会更高。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哪些?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粉尘涉爆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相关企业哪些情形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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