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特征,不少未成年人受成年人教唆、指使而实施违法犯罪,甚至经过口口相传形成“未满16周岁,违法犯罪都不会受到任何追究”的错误认识,认为“偷到即是我的”,偷到钱款立刻挥霍,即便无法退赃司法机关也无可奈何。甚至有些监护人也认为子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不赔就不赔。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虽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亦给被害人的财产利益造成侵害,就其造成的后果而言,与应负刑事责任人无异。为何上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会选择不退赃,经笔者分析,主要存在家庭教育指导缺乏刚性、专门学校缺失、公安机关“追赃”手段的法律缺位问题。
笔者认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虽无须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属于犯罪行为,任何人都不应当从犯罪中获利,建立完善的追赃制度确有必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类犯罪,系一种侵权行为,因情节严重而上升到由刑法调整,并非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即不能适用民法典,被害人在损失未得到挽回的情况下,当然可适用上述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赔偿责任。该手段既可弥补被害人损失,实现追赃体系的完善,亦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行刚性家庭教育指导保障,防止未成年人缺乏管束而一错再错。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及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无力、不敢或者不便进行诉讼的民事案件;二是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支持起诉应当以当事人起诉有困难为前提;三是检察机关必须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起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力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该条规定,支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检察机关参与支持起诉是基于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此类有净化社会风气、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支持起诉来促使追赃体系的完善,但鉴于民事诉讼仍属于私法调整范畴,检察机关应当谨慎介入,不可滥用支持起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