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于2023年9月25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2023年9月23日临渭区法院向被告吴某某发出本年度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年多,原告张某某带着年仅7岁的儿子长期居住在原告娘家,现就读当地小学一年级。被告吴某某长期缺乏对孩子学习、生活的关心,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严重缺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临渭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小张的的监护人吴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关注 “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大讲堂课程,主动学习家庭教育和青少年成长相关知识,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积极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若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经催促后仍不履行的,将采取训诫等措施。同时告知其如孩子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可向渭南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寻求帮助。吴某某当庭意识到不能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积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多关注孩子的感受,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陪伴。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旨在以司法权威引导广大家长重视家庭教育,责令家长“依法带娃”。下一步,临渭法院将继续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开展送法进校园、发布家庭教育令及提出司法建议等工作,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快乐成长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来源:临渭法院
总编|杨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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