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男子混入某公司年会现场蹭饭时,意外抽中二等奖获得价值几千元的奖品,事后男子上台领奖并被合影留念。公司报警后民警根据合影照片找到该男子,帮公司追回奖品并对男子行政处罚。
(来源:北青热点)
男子姚某下班回家时从一间豪华大酒店旁走过。然而,远远望去,他立即被一阵热闹非凡的景象所吸引——这是一场由当地某大型企业主办的年会现场。
偌大的大厅里挤满了穿着整齐划一的工装,满脸写着欢快的员工们,大家聚集在台前聚精会神的,听着公司领导激情澎湃的讲话,现场的气氛和台上摆着准备用来抽奖的奖品,让姚某心生羡慕之意。
他心想,“如果能参加这样的盛会,该多么美妙啊!”然而,窘迫的现实扼杀了他那点小想法。他只是个默默无闻的路人,只能站在街头,看着这场仿佛只属于别人的盛世狂欢。
突然间,他心里产生了一个想法:这么多员工,他们之间也未必认识对方,反正自己还没吃饭,进去海吃海喝一顿,一定不会有人发现自己是来蹭饭的。
于是乎,姚某混进了大厅内,随地找寻了一处空位坐下,毫不顾忌他人目光。他安然自若地吃着美味佳肴,耐心等待着赏心悦目的表演开始。
而当激动人心的抽奖时刻来临之际,姚某更是目瞪口呆地发现自己竟然当选了幸运儿!
姚某此时是既开心又害怕,开心的是蹭饭意外收获一份奖品,害怕的是会被人发现他不是公司的员工。
还没等姚某反应过来,作为抽奖幸运儿的他,被主持人要求上台领奖,并与颁奖的公司领导合影留念。
领到价值几千元的奖品后,姚某一刻都不敢再逗留,迅速找准机会离开了年会现场,立即打车回家。
事后有员工在公司群里议论中奖人姚某是哪个部门的同事,结果却发现没人认识这位“神秘”的中奖人。
公司确认姚某不是受邀参加年会的公司员工后,立即报警准备追回被已经姚某领走价值几千元的奖品。
原来,这家拥有300多名员工的公司,为了活跃宴会气氛,在举办公司年会时特意设置了抽奖环节。
公司设置的抽奖规则是,每位员工座位上有一个编号,抽中哪个编号,坐在那个位置的员工就可以获得相对应的奖品或奖金,但仅限公司的员工参与。
最终,民警根据姚某领奖时的合影找到姚某家中,并从其家中找到当晚领走的奖品,且依法行政处罚。
有网友不解,姚某蹭饭确实不对,公司可以向他收取一定的餐费,但他中奖并非“主动”,而是“被动”,而且抽奖券又是真的,凭什么要对其行政处罚呢?
首先,从民法上讲,抽奖和彩票其实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即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
注意!公司在抽奖前已经对可以参加抽奖资格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仅限受邀参与年会活动的公司员工。
也就是说,姚某不是受到邀请的公司员工,他就没有资格参与抽奖,所以他获得公司的奖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可以主张要求姚某返还奖品。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其次,姚某知道自己并非该公司的员工,其连进场吃饭的资格都没有,但他却仍然将奖品据为己有,就代表其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几千元奖品故意的。
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到底该怎么定性就要取决于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即财物所有权人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钱财物的属于诈骗;行为人趁财物所有权人不知情时将其财物秘密据为己有的是盗窃。
具体到本案中,公司领导当时误以为姚某是受邀参加年会的员工,才会将相应的奖品主动交付给他的,即财物所有权人是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钱财物的情形,因此姚某实际上是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上海地区数额犯罪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2000-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从警方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来判断,可以确认姚某诈骗所得并没有达到“应当立案追诉”的。
最后,如仅仅是不当得利,则是民事纠纷,姚某拒不归还,公司应当起诉追回,但构成违法另当别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缴并退还给被侵害人。
换而言之,警方认定姚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其所得的奖品是属于违法所得,公司无需另行起诉,公安机关会依法帮忙追回公司的损失,当然,无法追缴时就要照价赔偿。
有网友认为,姚某明知道自己没有抽奖资格却还要去领奖拍照留下铁证,真是自作自受,应当被处罚。
但也有网友认为,要是姚某只蹭饭,不上台领奖、不合照的话,应该没有人会发现。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