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一:随县依法关闭“小造纸”案
2023年3月份,随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开展污水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中,通过前期摸排和无人机巡查的方式固定了辖区内两家小火纸厂位置。经查,这两家小火纸厂非法从事生产,其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简陋,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燃烧及工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就地贮存,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环境构成威胁。随县分局对两家小火纸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启动“四个配套办法”,依法对涉事火纸厂生产设备进行查封扣押,防止继续生产污染周边环境。
为保障当地生态环境质量和周边群众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规定,随县分局向随县人民政府上报了依法关闭两家火纸厂的请示,随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4日下发了依法取缔两家火纸厂的关停通知,成立由属地政府牵头,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经济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分局配合的工作专班,对两家火纸厂依法实施了关闭,消除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02
案例二:随州市某铸造企业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4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任务时,发现我市某铸造企业机加工车间喷涂生产线产生的漆渣和沾染油漆的手套、抹布等危险废物未收集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而是倒入生产车间内的垃圾桶内与其他垃圾混放贮存,再收集倒入企业厂区大门外的市政垃圾桶和垃圾箱内,被城市环卫部门当作生活垃圾运走;部分漆渣直接抛洒在车间外侧的雨水沟旁,不作其他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3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 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
03
案例三:随州市某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2023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进行巡查时,发现随州市某企业废水在线氨氮数据日均值超过国家标准,巡查员将案件线索转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治理设施受损造成废水浓度升高,导致废水总排口出水氨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检查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第三方运维公司技术人员定期对在线设备开展了质控样比对核查及设备校准,无人为干扰在线设施运行违法犯罪行为,现有证据表明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属实。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现场指导企业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技术人员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总排口停止外排污水。经过一周的维护调试,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总排放口外排废水达标排放。
2023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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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某养殖企业固废综合利用时影响周边居民饮用水案
2023年5月,广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根据居民投诉线索,对某养殖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养殖企业在综合利用畜禽粪污时,将粪污用于稻田当作肥料,但未及时进行翻耕。遭遇大雨天气后,雨水、粪污汇集,从农田一并流入到300米外的村庄塘堰,影响村民生活用水。
该养殖企业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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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某建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2023年2月,广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对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2年7月开工建设。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办理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2023年5月,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已拆除建设项目生产设备,清理原材料及成品,主动恢复原状。
鉴于该公司违法轻微,且主主动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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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随州高新区某企业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案
2023年3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湖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随州高新区某企业近期废气在线数据二氧化硫浓度值波动异常。该问题线索移交高新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生产车间热风炉正在使用煤炭作生产燃料。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该企业位于随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市生态环境局责成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煤炭作燃料。
2023年4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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