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0月2日讯(记者 彭科峰)近年来,政策性银行在依托优惠政策利用信贷支持地方企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但也有不法份子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就披露了这样一个鲜活的案例——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下称国开行湖北分行)因为存在向违规项目发放贷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管理不审慎,形成不良等被罚款240万元,时任该行副行长杨德高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0月2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杨德高勾结湖北仙桃市地方投资平台相关负责人以投资之名行受贿之实,获利数百万元,最终案发被查。2021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德高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但庭审结果尚未公布。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银行信贷人员掌握着巨大的权利,加强监管是必然之举。不过,近年来已经出现了类似“假投资真受贿”、“股份代持”等不少隐藏较深的行贿、受贿行为,查处难度较大,亟待多部门配合和大数据等先进科技手段的介入。
国开行湖北分行和地方共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杨德高“结缘”仙桃
权威资料显示,杨德高,男,汉族,1958年9月生,湖北天门人,大学学历,1980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09月至2006年07月,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处长、计财处处长、财会处处长、综合业务处处长,湖北省分行经营管理处处长、客户一处处长、客户四处处长;2006年07月至2016年09月,任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8年09月,杨德高退休。
而据相关文书披露,杨德高被公开的部分违法犯罪经历,正是发生在他担任国开行湖北分行客户四处处长的工作期间。
财联社记者获悉,2001年4月,仙桃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合作搭建仙桃市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平台下设“一会两台”,即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仙桃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其中,由仙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代表仙桃市政府向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2004年4月,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正式成立,城投公司在两家公司都是第一大股东。为方便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时任仙桃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陈启发担任投资公司董事长,时任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张野担任担保公司董事长,时任仙桃市政协副秘书长谢大波担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总经理,杨德高作为国开行湖北分行时任客户四处处长,管理、联系仙桃地区相关贷款事宜。
2004年至2012年间,杨德高、陈启发、张野、谢大波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贷款申报、担保、审批等环节为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中星公司)提供帮助,在谢大波等人的帮助下,该公司多次通过融资平台向国开行湖北分行、中国银行、仙桃市农业商业银行等银行,累计贷款24笔1.456亿元用于该公司发展,其中从国开行湖北分行贷款6笔9600万元。
勾结城投负责人假投资真受贿 杨德高获利数百万
随着和湖北仙桃市城投平台负责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杨德高也产生了谋取私利的念头。
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经杨德高主动提议,陈启发、张野与中星公司董事长赵某商议,由谢大波和陈启发、张野、杨德高共同向中星公司投资200万元,每年按150万元固定获取收益。赵某为感谢谢大波等4人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对此表示同意。
在此期间,谢大波根据陈启发的安排起草了《投资协议》,并与杨德高等人共同向中星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谢大波、张野各出资30万元,陈启发出资40万元,杨德高出资100万元。2010年,经杨德高、陈启发、张野与赵某商议,将固定收益调整为每年100万元。2008年至2014年间,中星公司按约定的固定收益分别给谢大波等4人的账户转款,其中谢大波获利120万元,杨德高获利400万元,陈启发获利160万元,张野获利120万元,4人合计获利800万元。
2020年9月,经湖北远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00万元投资款同期可从中星公司分得利润合计51.35万元,该4人出资200万元的应得收益额为51.35万元,该4人非法获利共计748.6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杨德高等人的“投资”还采取了假名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事后查明,杨德高、陈启发、张野、谢大波等人以户名“陈新”名义在中星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检方调取银行流水记录发现,杨德高于2006年9月以其侄儿杨某的名义在中星公司投资100万元,陈启发、张野、谢大波于2007年2月以“陈新”的名字在中星公司共同投资100万元的资金进入情况。
同案人员自首导致案发 检方以受贿罪起诉杨德高
那么,杨德高等人的违法行为是如何案发的呢?据文书披露,仙桃市政协原副秘书长谢大波在仙桃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前,主动向时任仙桃市政协主席周某主动反映了相关事实,最终杨德高、陈启发、张野等人相继被接受调查。
张野坦承,赵某的中星公司申请国开行湖北分行的相关贷款案程序必须经过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相关材料都需经过张野、陈启发、谢大波的签字。他们以“陈新”的化名入股中星公司200万元,不变更工商登记注册信息,2008年至2010年按照每年75%、2011年至2013年按照每年50%给予固定收益。2014年赵某将固定回报和本金退还后,三人退出入股。
当地法院一审认为,谢大波、杨德高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中星公司在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后,共同以“陈新”名义在中星公司投资200万元,每年获取50%--75%利润,其本质上是借投资回报之名,行收受贿赂之实,应当以受贿论处。
2020年7月21日,官方宣布,杨德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接受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1月,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原副行长杨德高(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2月,杨德高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目前其庭审结果尚未公发。
来源:财联社记者 彭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