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制度予以细化,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但没有对不起诉情况进行区分,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应当坚持封存范围最大化原则,包括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记录均应予以封存;另一种观点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绝对不起诉,因未认定为犯罪行为而无需封存。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文义解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旨、犯罪记录封存必要性、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等层面,未成年人案件绝对不起诉后应当予以犯罪记录封存。
从法律规定文义解释层面,绝对不起诉予以记录封存符合立法本意。《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使封存范围最大化,将绝对不起诉纳入封存范围。同时,对于刑事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卷宗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应封尽封”,以此有效地保证罪错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流向社会,严格限制相关主体获取犯罪记录,避免犯罪记录因办案需要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扩散。
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旨层面,绝对不起诉予以记录封存符合制度本旨。为了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受歧视,《实施办法》细化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案件绝对不起诉后予以犯罪记录封存,符合上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传递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的善意,给予罪错未成年人重新改造的机会,唤醒内心向善的力量,感化罪错未成年人对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同时,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设条件,避免因前科标签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有利于预防功能的最大化。
从封存必要性层面,绝对不起诉予以记录封存有利于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虽然法律后果属于无罪,但公安机关有侦查阶段进行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信息记录,根据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规定,这些记录也要进行封存。此外,绝对不起诉在社会朴素观念中依然属于否定性评价,社会大众难以准确认知绝对不起诉的实质内涵,相关记录不予封存会导致潜在标签效应,进而致使罪错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受歧视。因此,对于作出不起诉的情形不应区分情况,都有封存相关记录的必要,都应当适用封存的规定。
从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层面,绝对不起诉予以记录封存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了权利保障。《实施办法》从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的权利保障。例如,犯罪记录封存决定机关在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时,应当同时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释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允许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未成年人案件绝对不起诉后予以犯罪记录封存,能够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封存制度告知、案件材料保管、隐私和信息保护等充分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