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隔空猥亵”的司法过程中,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资料图。图/IC photo
文 | 刘明辉
“5年起诉隔空猥亵犯罪上千人”。近日,“隔空猥亵”犯罪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自2018年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至今,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000多人。
数据触目惊心!
另有相关数据表明,“隔空猥亵”受害人年龄多集中在10岁左右。这一阶段的儿童更可能因相关知识缺失及传统观念束缚,在面对侵害时,陷入恐惧、焦虑之中;或因对犯罪过程难以启齿,导致大量隔空猥亵施害者漏网。
比如,在上述报道中,郭丽的女儿在遭受隔空猥亵时只有9岁,而在看到对方发来的私密部位视频时,这名9岁的女孩面对这一难以向家长启齿的问题,就只能被动地采取遮掩、掩饰的办法。如果不是郭丽发现这一问题并选择报警,这个“隐秘的角落”恐怕还很难被揭开。
可见,在应对“隔空猥亵”的司法过程中,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保护未成年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十分重要。这意味着,对受害儿童,“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同时,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比如,在司法领域,近些年,学界和司法界对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规则的认识逐步趋于统一,即坚持未成年人优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转化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当被告人存在不供认情形,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和合理性,并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类似案例应引入隔空猥亵案件处理中,推进未成年人优先理念的落实。此外,引导未成年人受害者正确认识隔空猥亵犯罪、鼓励其在面对侵害时大胆求助,对预防隔空猥亵犯罪也十分重要。
在这里需要重申的是,打破认知误区至关重要,既要摆脱隔空猥亵“没有肢体接触猥亵,女童就未受伤害”“属于自愿互动”的错误观念,认识到隔空猥亵所产生的心理伤害等实质性伤害;也不要轻易将遭受隔空猥亵归咎于受害女童“轻信”“爱慕虚荣”“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等。
这也是预防性侵害教育的重要环节。实际上,早在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就向教育部发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传递预防性侵害的理念。
在这方面,应将“隔空猥亵”纳入对儿童及其家长、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进行性教育和防范性侵害的专题培训,一方面开展科学性教育,降低施害者利用儿童对性器官、性行为的好奇心引诱其观看淫秽视频的概率;另一方面针对隔空猥亵所具有的隐匿性更强、被害人裸照视频等可能广泛传播、被害人辐射面可能更广等特点,提升家长和老师对隔空猥亵认知的敏感性,做好积极应对隔空猥亵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储备,在事发后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
此外,家长们应认识到,在得知孩子受到猥亵时,应将保护孩子置于首位而非聚焦于赔偿,因为消除孩子在遭受侵害后的伤害比索赔更为迫切。未成年人在遭受隔空猥亵之后,会有巨大的心理负担,若引导不及时,恐怕会造成未成年人轻生等严重后果。这时如果家长急于求偿,特别是为了追求赔偿,让受害者复述遭受侵害的过程,则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相比之下,索赔时效要长一些。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只要固定证据,孩子在成年后依然有权向法院起诉索赔,且从既有案件来看,在证据固定的情况下,隔空猥亵犯罪较少存在定性难的情况。
郭丽在公共社交平台发表女儿遭遇及维权过程中,为自己起了“为女而战2023”的昵称,展示出保护女儿免受隔空猥亵侵害的决心和努力,值得尊敬。而这也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为保护孩子而战,阻断伸向孩子的隐秘的魔爪。
撰稿 / 刘明辉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编辑 / 刘天红
校对 /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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